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徐某甲,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垚,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乙,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