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狱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夺尔机非法买卖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狱执字第785号罪犯夺尔机,男,生于1975年06月15日,藏族,文盲,四川省阿坝县人,现在绵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夺尔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17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满日期:2027年02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系二类残犯,累计考核标准分145.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老病残罪犯分类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夺尔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夺尔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0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