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临沂市正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街道1818号。被执行人:临沂市正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薛店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正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沂市正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被执行人临沂市正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