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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与关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关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代表人:朱红英。委托代理人:储江南。委托代理人:贺亮。被执行人:关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特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宏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33号501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关宏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33号5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