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佩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王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5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佩勤。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4年7月占用淮阴区刘老庄乡刘老庄村二组、四组29130.8平方米土地建刘老庄文化旅游休闲中心,其中存量建设用地16.7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耕地15.7亩、水塘11.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为3430.9平方米,其中236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61.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369.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61.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471333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2年,刘老庄乡政府与刘老庄村口头协议租用刘老庄村二组、四组139亩土地建影视基地,租金案每亩每年850斤稻谷计算。2014年5月5日,被申请人安排其女儿与刘老庄乡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租用上述土地建刘老庄文化旅游休闲中心,租期20年。2014年6月。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上述土地建房屋。本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刘老庄乡政府、刘老庄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应属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