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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会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会龙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会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账户50-515100460136753,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