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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72-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在信用社的存款120000元。原告王某用其父亲王某某在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存款,一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在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原告王某用其父亲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蔡 闯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