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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学艳与唐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艳,唐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贾学艳,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毅,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艳诉被告唐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学艳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艳撤回对被告唐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贾学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