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万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