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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王某甲诉被告胡某某、胡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望江里**栋***号某某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去水口子村**号院*号楼某某号。委托代理人马辉军,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55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怀窑里**栋***号某某户。被告胡某甲,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怀窑里**栋***号某某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甲诉被告胡某某、胡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8元,退还原告王某、王某甲2000元,余款由原告王某、王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非仟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