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平川农村信用社与马得财、马应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得财,马应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3-2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得财。被执行人马应丛。申请人平川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得财、马应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28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应丛的工资收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