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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平川农村信用社与马得财、马应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得财,马应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3-2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得财。被执行人马应丛。申请人平川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得财、马应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28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应丛的工资收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