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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冯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569号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法定代表人邹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莉,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谭先银,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原告苏州通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