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秀珍与唐晓辰、彭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珍,唐晓辰,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珍。被执行人唐晓辰。被执行人彭超。申请执行人黄秀珍与被执行人唐晓辰、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晓辰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宫福平代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