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关于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郭某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168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6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6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3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的,则应给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该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支付标的款17.8万元。2、负担执行费2570元,合计18.057万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达成在2015年6月26日归还欠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进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