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肖某某,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郜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