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振运、丘某钦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陈其洪,丘某钦,陈某海,沈某发,杨某军,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振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2009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丘桂林,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蕉岭县。2011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胡义平,系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新,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良,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沈燕灵,系被告人李某建的妻子。被告人林某辉,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其洪,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丘某钦,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谢炳泉,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惠君,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某海,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新,系被告人陈某海的父亲。辩护人陈小青,系被告人陈某海的姑姑。被告人沈某发,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中专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邓露尔,系被告人杨某军的妻子。被告人梁某园,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廖某祖,男,1992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李育民,系被告人廖某祖的朋友。被告人吴某锋,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运、丘某钦、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杨某军、沈某发、郑某华、陈其洪、李某建、林某辉、陈某海、廖某祖、梁某园、吴某锋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丘某钦、陈其洪、陈某海、沈某发、杨某军、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及辩护人胡义平、沈燕灵、谢炳泉、刘惠君、陈新、陈小青、邓露尔、李育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17日,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丘某钦、陈其洪、陈某海、沈某发、杨某军、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大力村、官坪村、圳头村、泰东村等地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一天开赌档二次,13点至17点一次,20点至23点一次。其中,梁振运负责物色赌博地点并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在赌档打杂等;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陈某海在赌场负责接送赌客;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在赌档内做庄赌博;沈某发、杨某军、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梁某园为赌博提供场所;吴某锋在赌档内放贷资金给李某建、梁某新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大力村马山下附近水泥厂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在赌档内,被告人丘桂林、梁某新和廖某良等人合伙做庄,盈利2万多元,每人分得5000元,有30多人参赌。被告人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则出资5000元合伙做庄,由李某建盖豆子,郑某华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2、2014年10月,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圳头村养猪场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在赌档内,被告人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每人出资1000元合伙做庄闹场,由李某建盖豆子,郑某华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后被告人丘桂林、梁某新和廖某良等人合伙做庄,梁某新打和手,廖某良负责盖豆子,丘桂林在赌档旁边看,赢利5000多元,梁某新分得2000多元,廖某良分得1000多元,丘桂林分得2000多元,有30多人参赌。当天下午,梅城下来做庄的庄家下庄后,由黄某(另案处理)提议,郑某华和李某建、林某辉、丘桂林、梁某新及黄某等10人合伙做庄,郑某华盖豆子,李某建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除付给梁振运300元场租后,每人分得600元。3、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官坪村竹林坝下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建、郑某华、林某辉合伙出资5000元做庄。李某建、郑某华轮流盖豆子、打和手,林某辉在旁边观看,有20多人参赌。交给梁振运300元场租后,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每人分得2600元。4、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锋明知李某建、梁某新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在松口镇官坪村等赌博地点为李某建、梁某新提供赌博资金。其中,为李某建提供赌资2次,共6000元,从中获利200元;为梁某新提供赌资10000元,从中获利300元。5、2014年11月,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黄某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黄某等人在松口镇泰东村富利坑被告人梁某园的柚园内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黄某等人做庄,有30多人参赌。被告人梁某园为此获得场租400元。6、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黄某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黄某等人在松口镇泰东村富利坑被告人梁某园的柚园内开设赌场,由黄某做庄,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当日下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梁振运、丘某钦、丘桂林、沈某发、杨某军、陈其洪、梁某园、吴某锋及参赌人员共34人,缴获赌资38046元、胡豆子等赌具。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陈其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十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分别惩处。十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桂林的辩护人提出,虽然所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除了2014年11月17日案发当天的犯罪事实外,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在时间上均无法准确认定,证据不足,并提出被告人丘桂林身体不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丘某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丘某钦只是维持秩序,犯罪期间短,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丘某钦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海并没有赌博行为,只是帮赌场拉客,不具备赌博罪的犯罪要件,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海无罪。被告人杨某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军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杨某军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某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丘某钦、陈其洪、陈某海、沈某发、杨某军、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大力村、官坪村、圳头村、泰东村等地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开赌二次,即13时至17时一次,20时至23时一次。其中,被告人梁振运负责物色赌博地点,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由余某福、陈某宏、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大力村、官坪村、圳头村、泰东村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等人在赌档内做庄赌博。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被告人梁某园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场租;被告人吴某锋在赌档内放贷给李某建、梁某新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大力村马山下附近水泥厂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在赌档内,被告人丘桂林、梁某新和廖某良等人合伙做庄,盈利2万多元,每人分得5000元,有30多人参赌。被告人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出资5000元另行合伙做庄,由李某建盖豆子,郑某华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2、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圳头村养猪场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在赌档内,被告人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每人出资1000元合伙做庄,由李某建盖豆子,郑某华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后被告人丘桂林、梁某新和廖某良等人又合伙做庄,梁某新打和手,廖某良负责盖豆子,丘桂林在赌档旁边观看,赢利5000多元,梁某新分得2000多元,廖某良分得1000多元,丘桂林分得2000多元,有30多人参赌。当天下午,梅城下来做庄的庄家下庄后,由黄某提议,郑某华和李某建、林某辉、丘桂林、梁某新及黄某等10多人合伙做庄,郑某华盖豆子,李某建打和手,有30多人参赌,除付给梁振运300元场租后,每人分得600元。3、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余某福、陈某宏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由余某福、陈某宏等人在松口镇官坪村竹林坝下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丘某钦负责维护赌档的秩序;被告人陈某海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沈某发、杨某军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建、郑某华、林某辉合伙出资5000元做庄。李某建、郑某华轮流盖豆子、打和手,林某辉在旁边观看,有20多人参赌,除付给梁振运300元场租后,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每人分得2600元。被告人吴某锋在2014年9月至11月间,明知李某建、梁某新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在松口镇官坪村等赌博地点为李某建、梁某新提供赌博资金,其中,为李某建提供赌资2次,共6000元,从中获利200元;为梁某新提供赌资10000元,从中获利300元。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黄某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黄某等人在松口镇泰东村富利坑被告人梁某园的柚园内开设赌场,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黄某等人做庄,有30多人参赌。被告人梁某园为此获得场租400元。5、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振运为档主黄某等人物色赌博地点后,黄某等人在松口镇泰东村富利坑被告人梁某园的柚园内开设赌场,由黄某做庄,以“划胡豆”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梁振运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的地点并在赌档帮忙打杂;被告人廖某祖、陈其洪负责望风。当日下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梁振运、丘某钦、丘桂林、沈某发、杨某军、陈其洪、梁某园、吴某锋及参赌人员共34人,从被告人及参赌人员身上缴获赃款38046元及胡豆子等赌博工具,其中从被告人丘桂林、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杨某军、陈其洪身上缴获赃款2255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黄某、巫某兴、温某光、余某盛、叶某新、钟某章、徐某霞、黄某模、沈某耀、黄某金、饶某冬、余某英、李某、周某文、陈某芳、张某云、梁某林、沈某庆等人证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十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丘某钦、陈其洪、陈某海、沈某发、杨某军、梁某园、廖某祖、吴某锋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对以上十五名被告人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梁某新、廖某良、李某建、林某辉、郑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丘某钦、陈某海、陈其洪、沈某发、杨某军、廖某祖、梁某园、吴某锋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振运、丘桂林、陈其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十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意见可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振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丘桂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梁某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廖某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五、被告人李某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六、被告人林某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七、被告人郑某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3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八、被告人陈其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九、被告人丘某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十、被告人陈某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十一、被告人沈某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十二、被告人杨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十三、被告人梁某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十四、被告人廖某祖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十五、被告人吴某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十六、赃款2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