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彩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44号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子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汉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涂萍,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