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安富与赖启斌、黄成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富,赖启斌,黄成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号申请人刘安富,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启斌,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成增,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安富与被执行人赖启斌、黄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安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37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启斌、黄成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