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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德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芳,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义,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XX、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德义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遂平县车站办事处罗子张居委会主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德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王德义与遂平县惠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苗协议总标的为200000元,约定定金则不得超过4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合同违约给王德义造成的具体损失为100000元,该100000元是否实际支付以及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核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风审 判 员  程海龙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