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爱平与董云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董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平,女,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云志,男,1975年2月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在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与被执行人董云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9栋205室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家园3栋403室的两套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刘爱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9栋205室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家园3栋403室的两套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刘爱平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爱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