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刚诉被告朱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刚,朱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442-1号原告贾志刚,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朱彩珍,女,生于1959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贾志刚诉被告朱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志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现金7000元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0301009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彩珍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字第025703、010547、0105**号),冻结被告朱彩珍在禹州市珍艺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二、查封原告贾志刚所有并用于担保的许房权证市字第03010094**号房产,允许原告使用该房屋,但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毁坏及另行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志峰审 判 员 刘长印人民陪审员 宋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