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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齐笑与陈伟健、陈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齐笑,陈伟健,陈梅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林齐笑,女。委托代理人林伟沅,男。被告陈伟健,男。被告陈梅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齐笑诉被告陈伟健、陈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齐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齐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齐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林齐笑负担。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