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礼鹏与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鹏,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王礼鹏。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一鸣,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礼鹏诉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礼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礼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礼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