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苏E×××××试轿车,沿常台高速公路杭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公里加200米附近处时,因疲劳驾驶,由第一车道撞上同方向在第二车道行驶的苏J×××××/苏J×××××挂车左后侧,随后撞上中间护拦,致其前排乘坐人王某乙甩出车外并当场死亡,二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并等候处警。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多发伤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张某、董某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毒检字第3502号、350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