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良吉与刘小玉、邓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吉,刘小玉,邓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徐良吉,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刘小玉,女,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被申请人邓维军,男,生于1981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良吉与被申请人刘小玉、邓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良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4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宅壹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徐良吉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合江镇的住宅壹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小玉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商业用房壹间、住房壹套。三、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徐良吉、刘小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