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占民与李振、郑哲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民,李振,郑哲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徐占民。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委托代理人温媛媛,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哲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民诉被告李振、郑哲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徐占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继祥审 判 员 赵宝瑞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