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均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959号罪犯王均,男,生于1982年08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绵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07月、2012年03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四个月(刑满时间:2017年06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21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