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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与马茂林、白俊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亮,马茂林,白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亮,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茂林,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俊兰,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21号民事调解书刘文亮申请执行马茂林、白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茂林、白俊兰偿还刘文亮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05元、案件执行费17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马茂林、白俊兰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四区7幢1单元601号房产(产权号:091146**)以物抵债抵偿申请人刘文亮557761.87元。剩余借款本金702238.13元及利息20万元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马茂林、白俊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文亮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马茂林、白俊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