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陈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黄亮。被执行人陈海棠。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棠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海棠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44650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