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赵子凌、路志兰、赵佶、赵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赵子凌,路志兰,赵佶,赵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子凌,男,汉族。被执行人:路志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佶,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济铁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赵子凌、路志兰、赵佶、赵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赵子凌、路志兰、赵佶、赵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五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平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