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烈运与被执行人向征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烈运,向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秦烈运。被执行人向征玉。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