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维佩与张琴、陈惟文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琴,女,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惟文,男,1936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彰中,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维佩,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琴、陈惟文、陈彰中因与被上诉人陈维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琴、陈惟文及其与陈彰中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武、被上诉人陈维佩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