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艳、王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艳,王怀,王晓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被告柳艳。被告王怀。被告王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艳、王怀、王晓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