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荣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荣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大桥村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静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明,职务经理。第三人:谢荣松,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荣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谢荣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四川川煤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