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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穆治国与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治国,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穆治国。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吴梭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连军,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