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穆治国与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治国,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穆治国。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吴梭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连军,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