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翁永文与孔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文,孔庆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97号原告:翁永文。被告:孔庆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文与被告孔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永文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