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黄先胜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先胜,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黄先胜,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通英,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黄某某的父亲。申请人黄先胜、黄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先胜、黄通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黄先胜一次性支付黄某某医疗费用4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矛盾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