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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燕汉光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燕汉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负责人:李秀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刚,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汉光,个体。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燕汉光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2元,减半收取901.6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秀梅审判员  晋 军审判员  延 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