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谢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其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29日起,被告人谢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十三区四巷16号203房非法经营六合彩业务,期间,其共接受六合彩投注18期,每期投注额为人民币5000元,经营额共计人民币90000元。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址进行搜查,共查获六合彩码单33张,六合彩赌资人民币2300元,并当场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六合彩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