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补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与杨荣凤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杨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组织机��代码:48529757-7。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荣凤,女,1950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执行杨荣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五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