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甘冠荣与王忠革、卢厦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冠荣,王忠革,卢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甘冠荣。被执行人王忠革。被执行人卢厦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忠革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长堽路二里4号7号楼903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