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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新军与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军,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朱新军被执行人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4)眉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朱新军与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50型砖机一台、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新军因无法实现担保物权,决定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于2015年4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