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2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工人。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苏N×××××小型专项作业车,沿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门前时,撞到被害人陆某驾驶的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死于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所在的宿迁市保安服务公司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亲属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收条,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亲属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南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