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年娃与被告赵茂生、寇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娃,赵茂生,寇林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王年娃,男,汉族。被告赵茂生,男,汉族。被告寇林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年娃与被告赵茂生、寇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年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王年娃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