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年娃与被告赵茂生、寇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娃,赵茂生,寇林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王年娃,男,汉族。被告赵茂生,男,汉族。被告寇林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年娃与被告赵茂生、寇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年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王年娃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