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计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