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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有原告抚养,男孩有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轩昂,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又生一女孩取名刘某某,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份,原告为家务琐事回娘家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经常上网,不管家事,影响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与事不符,原告没有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相关证据。裁判理由及结果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原告认为被告经常上网,不管家事,影响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与事不符,原告没有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相关证据。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和好,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被告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