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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刚与阮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阮二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刘刚,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阮二良,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刘刚与被告阮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阮二良所有的冀F×××××、冀F×××××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阮二良所有的冀F×××××、冀F×××××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