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刚与阮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阮二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刘刚,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阮二良,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刘刚与被告阮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阮二良所有的冀F×××××、冀F×××××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阮二良所有的冀F×××××、冀F×××××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