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武涛、廖梦珍、李旭长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武涛,廖梦珍,李旭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雁文,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廖武涛,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廖梦珍,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旭长,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武涛、廖梦珍、李旭长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