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陶东与陈万素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陈万素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56号原告陶东,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万素,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东与被告陈万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东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