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偏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偏民初字第23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彼此对对方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一概不知,因地域关系也无从了解,因年幼无知、感情冲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举行婚礼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9月10日生下一女,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仅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还在外沾花惹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性情暴躁、经常发酒疯,性格表现的和原告格格不入。2012年腊月原告因无法忍受,带着孩子回到重庆娘家居住,2013年9月原告将孩子送回偏关县上幼儿园,为解决母女生计原告远赴广东打工至今。从2012年腊月至现在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腊月原告回到偏关和被告协商离婚,因未达成离婚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决。被告辩称:我在重庆打工时认识原告,2007年我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办婚礼就开始同居,刚开始我们感情还行,2012年腊月开始分居,不过她每年还回来两三次。我不认为我们没感情了,毕竟一起生活七、八年了,还有孩子,我想让她回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在未举行婚礼也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某。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双方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已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且生育一女。原告吕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大的矛盾,长期分居也是因原告外出打工所致,只要原告从维护家庭完整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互相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菲 来源: